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05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昇
被 告 張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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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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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81元│自105年7月6日│14.73%││
│││起至清償日止│││
├──┼─────┼───────┼────┤900元│
│2│16,070元│自105年7月6日│14.98%││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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