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943號
再審原告 李育光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再審之訴事件,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遞狀,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再轉本院審理。依民事訴法第501條規定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
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
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
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
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
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又除本編別有規
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法第505條亦有明文。 爰命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再審聲明為何?(即聲明不服之判決之案號,並敘明應於
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㈡、再審理由就原判決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498條,
任一條項款再審之事由及其證據。
㈢、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暫依再審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為新臺幣(下
同)1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待再審原告補正再
審聲明後,如有不足再行核定補繳),再審原告應如數補
繳。
㈣、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