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943號
再審原告   李育光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之訴事件,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遞狀,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再轉本院審理。依民事訴法第501條規定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
  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
  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
  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
  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
  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又除本編別有規
  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法第505條亦有明文。 爰命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再審聲明為何?(即聲明不服之判決之案號,並敘明應於
   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㈡、再審理由就原判決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498條,
   任一條項款再審之事由及其證據。
 ㈢、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暫依再審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為新臺幣(下
   同)1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待再審原告補正再
   審聲明後,如有不足再行核定補繳),再審原告應如數補
   繳。
 ㈣、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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