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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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楊芷綾 被告 陳姵晴 藉設新北市○○區○○路0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吳孟迪 周皓哲 邱子曦0000000000000000
胡富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1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葉明松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儷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