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9號原告 陳錦翠 被告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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