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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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甲00000000上列原告與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