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中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750,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2,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