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柒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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