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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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書豪
謝佳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一百年度審易字第三九一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書豪、謝佳瑋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裁定就其2人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張書豪否認部分犯行,本院認為本件被告張書豪、謝佳瑋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本院於100年12月27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蔣志宗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