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46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複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被告乙○○○
甲○○丙○○辛○○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庚○○
戊○○被告即反訴原告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麗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耀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