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52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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