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簡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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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二八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孫守智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度 基簡 字第 280 號裁定(93.08.13)[和解]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度 促 字第 17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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