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支票,金額單位:新台幣)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王漢龍 │新竹國際商銀公西分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捌仟柒佰柒拾元│AA0000000│├────┼──────────┼──────────┼───────┼─────────┤│林 蔡秀琴 │彰化銀行新民分行│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貳萬貳仟參佰元│C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