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9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崑華具保人王家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王家芯因被告胡崑華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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