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原告 鄒光漢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被告 劉素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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