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原告0000-0000被告陳○○(即代號0000-0000A)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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