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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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和堂法定代理人 王祖欽 訴訟代理人 呂昱德 律師
范嘉倩 律師被告 孫立權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 律師被告 孫立賢
孫智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複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孫立權、孫智明應親自到庭。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