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被偷,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3年10月12日以93年度催字以第1739號裁定,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3年10月22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93年10月12日以93年度催字第1739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3年10月22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一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所定6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4月22日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確,同堪認定。
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余幼芳┌──────────────────────────────────────────────────┐│附表:94年度除字第5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上友仁機械有│臺灣中小企│22407│8,190元│93年9月30日│AQ0000000││││限公司 王文亮 │銀大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