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2歲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撿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爰審酌被告為避免兵役徵兵處理,竟於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使兵役單位無法遂行徵兵,影響兵役管理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項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林佳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