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陳正志
被   告  蘇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6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李俊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肆仟叁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俊宏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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