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選任辯護人林彥百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庚○○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事實
一、庚○○明知非銀行不得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等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王寶笙 」、「 王寶鴻 」之成年男子所虛構之「亨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利公司),係以收受投資名義向會員收受款項,而支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以牟利。庚○○竟與不詳年籍之「王寶笙」、「王寶鴻」基於共同非法收受存款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起,由庚○○提供雲林縣○○鎮○○路○○號處所,作為亨利公司文君分公司之營業所,並擔任分公司店長,而以企業融資之名義,對外向不特定人招攬入會。嗣戊○○、丁○○、丙○○、己○○、 黃昌峰 、乙○○、 鄧文彥 、 林子元 、 林信德 、「 秀純 」等人陸續成為會員,並各以其本人名義,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投資金額予庚○○,由庚○○收受後轉交予「王寶笙」、「王寶鴻」,再由「王寶笙」、「王寶鴻」按月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顯不相當之利息予戊○○、丁○○、丙○○、己○○、黃昌峰、乙○○、鄧文彥、林子元、林信德及「秀純」等人,庚○○並負責轉知亨利公司會員應行注意事項及各會員每月投資、利息統計表等事宜,三人乃共同為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迨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庚○○因「王寶笙」、「王寶鴻」不知去向,而宣告停付會員利息,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一)前述事實,業據證人戊○○、丁○○、丙○○、己○○、乙○○於本院審理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述詳細。
(二)戊○○、丁○○、丙○○、己○○、黃昌峰、乙○○、鄧文彥、林子元、林信德及「秀純」等人各有如附表所示之出資款項與利息收入,有統計明細表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三十九頁至第四十六頁、本院審理卷第一百二十九頁至第一百三十三頁)
(三)亨利公司並未依法登記,實係虛構之公司,此有公司名稱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十六頁)
(四)亨利分公司店長 盈君 名片(見本院審理卷第一百十五頁),可證明被告為亨利分公司負責人。
(五)亨利公司「公告臺灣全省會員九十年度起注意事項」、「公告臺灣全省會員九一年度起注意事項」、「亨利會員注意事項」等資料(見偵查卷第三十六頁至第三十八頁),及發票人為亨利公司、王寶笙之本票二十九張(起訴書誤為三十九張)、會員將資金匯入庚○○帳戶之郵局匯款單十一張(支票及匯款單影本見偵查卷第九十一頁至第九十九頁),均可證明證人所述繳納款項、收取利息之情節為真實。
(六)被告於本院審理及檢察官偵查中,均坦承證人於八十九年七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止,皆曾透過其投資亨利公司,被告負責將證人交付之金錢轉交給王寶笙及王寶鴻,並約定會員每月可獲本金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二之高額利息等情。
二、對於被告辯解的判斷:
(一)被告辯稱:他不是亨利分公司的負責人,也沒有與王寶笙、王寶鴻共同經營虛設的公司,且證人所繳納的款項在一百萬到三百萬之間,並沒有一千餘萬那麼多。
(二)經查:
1、被告雖否認為亨利公司分公司之負責人,並否認上開「亨利分公司店長盈君」名片之真實性,然該紙名片所記載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00)0000000號傳真機號碼,均與被告另不否認之文君護膚名店名片相同。再者,前述卷附亨利公司「公告臺灣全省會員九十年度起注意事項」、「公告臺灣全省會員九一年度起注意事項」二紙,首行均記載「亨利總公司文君分公司查詢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字樣,其中(00)0000000號電話亦列在被告所不否認之文君護膚名店名片中,而0000000000號電話則與上開二紙名片所列相同。甚者,前述「亨利會員注意事項」資料,所載「有問題來電 阿君 、洽詢電話:000000
0、0000000」,此二支電話號碼亦分別出現在二紙名片中。依一般人使用名片之目的、名片上電話記載及被告護膚店與亨利分公司名稱均取名為「文君」等情形,可知上開「亨利分公司店長盈君」名片確係被告所使用無疑。
更足以佐證證人於偵審中,指述被告為分公司負責人並非虛構誣陷之詞,被告為亨利公司文君分公司之負責人,應可認定。
2、證人戊○○、丁○○、丙○○、己○○、乙○○均證稱,所投資金錢都交付給被告,並非直接交付予「王寶笙」、「王寶鴻」二人,此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自承,證人是透過被告拿錢投資亨利公司一節相符。且依上述,被告招攬戊○○、丁○○、丙○○、己○○、乙○○等人加入會員後,復又代為收取各會員投資款項,並代發亨利公司轉交予會員之各項通知單與投資金額、利息等明細。再依上開「亨利分公司店長盈君」名片內容所示,被告除為亨利公司文君分公司負責人,並提供雲林縣○○鎮○○路○○號處所作為公司營業處。被告此種設立營業處所、招攬會員、收取投資金錢、代發各項通知單據等行為,顯然負有為亨利公司開發經營之責,而居於承上啟下之樞紐地位,絕非僅為一般投資人可比擬。被告與「王寶笙」、「王寶鴻」二人間,就招收多數人為會員,向會員收受款項,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行為,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可認定。
3、會員戊○○、丁○○、丙○○、己○○、黃昌峰、乙○○、鄧文彥、林子元、林信德、「秀純」等人各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予被告,並約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利息,此已有上述統計明細表在卷可稽,被告對於證人所提出之統計明細表真實性亦不否認,僅稱均為王寶笙拿過來等詞。因此被告確實有經手如附表所示之投資款項,應可認定。
4、綜上所述,足見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三、論罪科刑理由:
(一)按「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時,並未修改此條文)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收受會員款項後,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已如前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一之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寶笙」、「王寶鴻」之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雖有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然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既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稱「業務」應係指基於社會地位、繼續經營,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及延時性,被告雖多次為非法收受款項,並給付利息之行為,此乃屬業務之範圍內,不再論以連續犯。又被告自八十九年七月間開始犯罪,直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始行終了,其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犯罪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六日施行生效,原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銀行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銀行法。
(二)審酌被告素行良好,前並無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其利用一般人之貪念,擅自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對所加入之投資會員造成金錢上重大損失,致而生活失序,且對國家金融秩序管理造成危害,又犯罪後否認犯行,復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二)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視為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每月利率之十二倍即為年利率)┌────┬──────┬──────┬──────┬──────┬──┐│姓名│投資金額│投資時間或原│每月利息│換算每月利率│備註││││訂投資期限││││├────┼──────┼──────┼──────┼──────┼──┤│戊○○│二十萬元│九十年十一月│一萬二千元│百分之六│││││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戊○○│二十萬元│九十年十一月│同右│同右│││││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戊○○│十八萬元│九十一年七月│此部分均係以│百分之二點九│渣打││││二十日起至九│金融機關信用│九│銀行││││十二年七月二│卡刷卡方式投││││││十日止│資,總計投資│││├────┼──────┼──────┤九十八萬五千│├──┤│戊○○│九萬五千元│同右│元,每月可收││台新│││││利息二萬九千││銀行│││││五百五十元。│││├────┼──────┼──────┤│├──┤│戊○○│七萬五千元│同右│││中國│││││││商銀│├────┼──────┼──────┤│├──┤│戊○○│二十一萬元│同右│││匯豐│││││││銀行│├────┼──────┼──────┤│├──┤│戊○○│二十八萬元│同右│││富邦│││││││銀行│├────┼──────┼──────┤│├──┤│戊○○│十四萬五千元│九十一年七月│││世華││││十七日起至九│││銀行││││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止││││├────┼──────┼──────┼──────┼──────┼──┤│戊○○│十萬元│九十年七月十│八千元│百分之八│││││六日││││├────┼──────┼──────┼──────┼──────┼──┤│丁○○│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九月│三萬元│百分之六│││││十一日││││├────┼──────┼──────┼──────┼──────┼──┤│丁○○│二十萬元│九十年一月十│一萬六千元│百分之八│││││三日││││├────┼──────┼──────┼──────┼──────┼──┤│丁○○│九十萬元│九十一年十月│七萬二千元│百分之八│││││十四日││││├────┼──────┼──────┼──────┼──────┼──┤│丁○○│三十萬元│九十一年十月│二萬四千元│百分之八│││││十五日││││├────┼──────┼──────┼──────┼──────┼──┤│丁○○│二十五萬元│九十一年一月│二萬元│百分之八│││││十六日││││├────┼──────┼──────┼──────┼──────┼──┤│丁○○│一百萬│九十一年十月│八萬元│百分之八│││││十七日││││├────┼──────┼──────┼──────┼──────┼──┤│丁○○│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九月│三萬元│百分之六│││││十八日││││├────┼──────┼──────┼──────┼──────┼──┤│丁○○│二十萬元│九十一年六月│一萬六千元│百分之八│││││十八日││││├────┼──────┼──────┼──────┼──────┼──┤│丁○○│二十萬元│九十一年八月│一萬六千元│百分之八│││││二十一日││││├────┼──────┼──────┼──────┼──────┼──┤│丁○○│二十萬元│九十一年十二│一萬六千元│百分之八│││││月二十三日││││├────┼──────┼──────┼──────┼──────┼──┤│丁○○│十三萬元│九十一年十二│一萬零四百元│百分之八│││││月二十三日││││├────┼──────┼──────┼──────┼──────┼──┤│丁○○│三十萬元│九十一年十二│二萬四千元│百分之八│││││月二十三日││││├────┼──────┼──────┼──────┼──────┼──┤│丁○○│三十萬元│九十一年十一│二萬四千元│百分之八│││││月二十九日││││├────┼──────┼──────┼──────┼──────┼──┤│丁○○│十萬元│九十年十一月│六千元│百分之六│││││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丁○○│二十萬元│九十年十二月│一萬二千元│百分之六│││││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止││││├────┼──────┼──────┼──────┼──────┼──┤│黃昌峰│二十萬元│九十年十二月│八千元│百分之四│││││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黃昌峰│二十萬元│九十一年一月│一萬二千元│百分之六│││││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止││││├────┼──────┼──────┼──────┼──────┼──┤│丙○○│七萬九千元│九十一年二月│此部分均係以│百分之三│華僑││││二十四日起至│金融機關信用││銀行││││九十二年二月│卡刷卡方式投││││││二十四日止│資,總計投資│││├────┼──────┼──────┤五十四萬元,│├──┤│丙○○│九萬五千元│九十一年二月│每月可收利息││匯豐││││十六日起至九│一萬六千二百││銀行││││十二年二月十│元。││││││六日止││││├────┼──────┼──────┤│├──┤│丙○○│六萬五千元│九十年六月二│││台南││││十日起至九十│││企銀││││一年六月二十│││││││日止││││├────┼──────┼──────┤│├──┤│丙○○│七萬五千元│九十年十二月│││世華││││二十七日起至│││銀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丁○○│四萬五千元│九十年五月三│││花旗││││日起至九十一│││銀行││││年五月三日止││││├────┼──────┼──────┤│├──┤│丁○○│九萬六千元│九十年六月二│││匯豐││││十日起至九十│││銀行││││一年六月二十│││││││日止││││├────┼──────┼──────┤│├──┤│丁○○│八萬五千元│九十一年一月│││中國││││十八日起至九│││商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止││││├────┼──────┼──────┼──────┼──────┼──┤│己○○│五十萬元│九十一年十二│五萬元│百分之十│另註││││月十五日起至│││記一││││九十三年十二│││月份││││月十五日止│││利息│││││││三萬│││││││元│├────┼──────┼──────┼──────┼──────┼──┤│己○○│五十萬元│九十一年十一│三萬元│百分之六│││││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止││││├────┼──────┼──────┼──────┼──────┼──┤│己○○│一百萬元│九十年一月十│十萬元│百分之十│另註││││一日起至九十│││記一││││三年一月十五│││月份││││日止│││利息│││││││六萬│││││││元│├────┼──────┼──────┼──────┼──────┼──┤│己○○│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一月│二萬元│百分之四│另註││││十二日起至九│││記與││││十三年一月十│││舊盈││││五日止│││君合│││││││夥,│││││││加君│││││││三十│││││││萬另│││││││算不│││││││在內│││││││一月│││││││份利│││││││息三│││││││萬元││││││││├────┼──────┼──────┼──────┼──────┼──┤│己○○│五十萬元│九十年十一月│三萬元│百分之六│││││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己○○│六十萬元│九十一年五月│四萬八千元│百分之八│││││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止││││├────┼──────┼──────┼──────┼──────┼──┤│己○○│一百萬元│九十一年九月│六萬元│百分之六│││││二日││││├────┼──────┼──────┼──────┼──────┼──┤│己○○│三十萬元│九十一年四月│二萬四千元│百分之八│││││九日││││├────┼──────┼──────┼──────┼──────┼──┤│己○○│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九月│三萬元│百分之六│││││十一日││││├────┼──────┼──────┼──────┼──────┼──┤│己○○│二十八萬元│九十一年七月│二萬二千四百│百分之八│││││十三日│元│││├────┼──────┼──────┼──────┼──────┼──┤│己○○│五十萬元│九十一年八月│四萬元│百分之八│││││十四日││││├────┼──────┼──────┼──────┼──────┼──┤│己○○│六十萬元│九十年八月十│四萬八千元│百分之八│││││四日││││├────┼──────┼──────┼──────┼──────┼──┤│己○○│七十萬元│九十年八月十│五萬六千元│百分之八│││││五日││││├────┼──────┼──────┼──────┼──────┼──┤│己○○│一百七十萬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三萬六千元│百分之八│││││十五日││││├────┼──────┼──────┼──────┼──────┼──┤│己○○│一百萬元│九十一年十一│八萬元│百分之八│││││月十八日││││├────┼──────┼──────┼──────┼──────┼──┤│己○○│二十萬元│九十一年十二│一萬六千元│百分之八│││││月二十三日││││├────┼──────┼──────┼──────┼──────┼──┤│己○○│三十萬元│九十一年八月│一萬八千元│百分之六│││││二十九日││││├────┼──────┼──────┼──────┼──────┼──┤│鄧文彥│十萬元│九十一年四月│八千元│百分之八│││││十三日││││├────┼──────┼──────┼──────┼──────┼──┤│鄧文彥│二十萬元│九十一年四月│一萬六千元│百分之八│││││十八日││││├────┼──────┼──────┼──────┼──────┼──┤│乙○○│九萬元│九十年五月二│此部分均係以│百分之三│富邦││││十日起至九十│金融機關信用││銀行││││一年五月二十│卡刷卡方式投││││││日止│資,總計投資│││├────┼──────┼──────┤九十二萬一千│├──┤│乙○○│十二萬五千元│九十年五月二│五百元,每月││匯豐││││十日起至九十│可收利息二萬││銀行││││一年五月二十│七千六百四十││││││日止│五元。│││├────┼──────┼──────┤│├──┤│乙○○│九萬一千元│九十年三月二│││花旗││││十四日起至九│││銀行││││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止││││├────┼──────┼──────┤│├──┤│乙○○│七萬五千元│九十年五月二│││玉山││││十日起至九十│││銀行││││一年五月二十│││││││日止││││├────┼──────┼──────┤│├──┤│乙○○│九萬五千元│九十年七月二│││誠泰││││十日起至九十│││銀行││││一年七月二十│││││││日止││││├────┼──────┼──────┤│├──┤│乙○○│十四萬元│九十年十一月│││世華││││十五日起至九│││銀行││││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乙○○│十七萬│九十年十二月│││匯通││││二十六日起至│││銀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乙○○│七萬一千五百│九十年十二月│││花旗│││元│二十七日起至│││銀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乙○○│六萬四千元│九十一年二月│││台南││││九日起至九十│││銀行││││二年二月九日│││││││止││││├────┼──────┼──────┼──────┼──────┼──┤│乙○○│五十萬元│九十年八月二│四萬元│百分之八│││││日││││├────┼──────┼──────┼──────┼──────┼──┤│乙○○│五十萬元│九十年八月七│四萬元│百分之八│││││日││││├────┼──────┼──────┼──────┼──────┼──┤│乙○○│十萬元│九十年八月九│八千元│百分之八│││││日││││├────┼──────┼──────┼──────┼──────┼──┤│林子元│十萬元│九十年八月九│八千元│百分之八│││││日││││├────┼──────┼──────┼──────┼──────┼──┤│林子元│九十萬元│九十一年十月│七萬二千元│百分之八│││││十四日││││├────┼──────┼──────┼──────┼──────┼──┤│林子元│二十萬元│九十一年三月│一萬六千元│百分之八│││││十三日││││├────┼──────┼──────┼──────┼──────┼──┤│林子元│三十萬元│九十年八月十│二萬四千元│百分之八│││││五日││││├────┼──────┼──────┼──────┼──────┼──┤│林子元│二十五萬元│九十一年一月│二萬元│百分之八│││││十五日││││├────┼──────┼──────┼──────┼──────┼──┤│林子元│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九月│三萬元│百分之六│││││十日││││├────┼──────┼──────┼──────┼──────┼──┤│林信德│五十萬元│九十年八月十│三萬元│百分之六│││││七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林信德│六十萬元│九十年六月十│三萬六千元│百分之六│││││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林信德│六十萬元│九十一年一月│三萬六千元│百分之六│││││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止││││├────┼──────┼──────┼──────┼──────┼──┤│林信德│五十萬元│九十一年四月│二萬四千元│百分之四點八│││││二十二日起至││(原統計表誤│││││九十三年五月││為百分之六)│││││十五日止││││├────┼──────┼──────┼──────┼──────┼──┤│秀純│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二月│三萬元│百分之六│││││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止││││├────┼──────┼──────┼──────┼──────┼──┤│秀純│五十萬元│九十一年四月│三萬元│百分之六│││││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止││││├────┼──────┼──────┼──────┼──────┼──┤│乙○○│四百五十萬元│九十一年四月│十八萬元│百分之四│││││十五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乙○○│六十萬元│九十一年十月│三萬六千元│百分之六│││││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時月十│││││││三日止││││├────┼──────┼──────┼──────┼──────┼──┤│乙○○│三十萬元│九十年十一月│一萬八千元│百分之六│││││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乙○○│三十萬元│九十一年四月│一萬八千元│百分之六│││││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止││││├────┼──────┼──────┼──────┼──────┼──┤│乙○○│五十萬元│九十年六月十│三萬元│百分之六│││││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止││││├────┼──────┼──────┼──────┼──────┼──┤│乙○○│四十萬元│九十一年六月│一萬六千元│百分之四│││││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止││││├────┼──────┼──────┼──────┼──────┼──┤│乙○○│五十萬元│九十一年八月│三萬元│百分之六│││││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