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押)指定辯護人陳呈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11日將其收押,茲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仍然存在(本院審理後,檢察官當庭更正、減縮犯罪事實),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吳炳桂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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