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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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昭廷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昭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賴昭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附表:受刑人賴昭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102年2月4日14時55分許│││犯罪日期│101年5月2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101年12月5日││││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高雄地檢││年度案號│第1812號、101年度毒偵│102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26號│││緝字第341號│││├─┬──────┼───────────┼───────────┼───────────┤│最│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131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322號│102年度易字第23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9日│102年7月30日│102年9月2日│├─┼──────┼───────────┼───────────┼───────────┤│確│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131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322號│102年度易字第23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5日│102年9月30日│102年10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備註│6357號(編號1、2已定應│11250號(編號1、2已定│102年度執字第11853號│││執行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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