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01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詠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燕萍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6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反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216,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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