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51號
原   告  郭德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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