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51號
原 告 郭德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