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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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5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被   告  簡志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前,被告已於民國108年1月間遷入台中市○
○區○○路之戶籍地,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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