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燕惠 間請求聲請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李燕惠繼承訴外人即被
繼承人即債務人 莊清文 之遺產數額。惟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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