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 魏淑菁 代理人 鄧文武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竺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