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7號被告YAPYIHENG(馬來西亞籍,中文名: 葉毅恆 )選任辯護人 張琇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168號、第53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YAPYIHENG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月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YAPYIHE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為非本國籍人士,在臺亦無任何居住處所及聯繫人,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審判之進行,爰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2月21日起執行羈押3月,另自113年3月2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之意見,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稱沒有意見等語。審酌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雖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年,然本案仍可上訴,而被告為外國籍人士,以旅遊名義入境我國,與我國無任何居住或親誼之連結關係,足認其在臺無固定居所,原裁定羈押之羈押原因仍存在,倘本案日後經提起上訴,為確保後續上訴審判及日後執行之進行,實仍有羈押之必要,經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佑嘉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