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6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逸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逸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逸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復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逸柔因妨害名譽、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至11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無違,應予准許。至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前引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完畢部分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不同類型且各自獨立之犯罪,侵害法益並不相同,考量各該犯行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暨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40日,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拘役70日以下)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略以:希望法官能夠再一次從輕量刑,因其目前失業,並無收入來源,又獨自扶養次子,生活已然陷入窘境,期法院可待念目前生活中的困難,予以從輕量刑或緩刑之處分等語,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至受刑人以前詞希冀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案件予以宣告緩刑,惟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係由法院以受刑人分別受宣告且已確定之罪刑為基礎,予以綜合評價後,合併決定其應執行刑罰之特別量刑程序,並非重啟事實審法院就個別案件之罪責、科刑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法院顯無從逾越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限,對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一罪或數罪逕為緩刑之宣告,是受刑人前開主張,尚與法院受理定應執行刑案件之審酌事項無涉,本院要難准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名譽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30日、111年2月24日、111年2月27日、111年2月至4月間之某日
112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3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1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91號
113年度易字第32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4年3月13日
判決確定日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91號
113年度易字第3287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4年5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00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9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