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蕭坤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42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5日所為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坤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聲請撤銷或變更之理由。
理 由
一、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前條聲請應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提出於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41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時必備之法律上程式。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亦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撤銷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16條第4項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蕭坤宗所提之書狀,並未敘述聲請撤銷或變更之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其定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裁定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