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奕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盛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而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受刑人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4月24日、

112年2月12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2月28日、

112年2月11日、

112年5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54、1886、4125、4541、57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54、1886、4125、4541、57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易字第407號

112年度易字第4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易字第407號

112年度易字第407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1日

113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3: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編   號

     3

     4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4日

113年4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9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埔簡字第73號

113年度易字第41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4年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埔簡字第73號

113年度易字第4100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5日

114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3: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