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 莊朝宗 被告 許光燦
林秉毅 吳宏榮 鍾孟容 郭山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莊朝宗提起本案自訴,並未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書狀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則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而該裁定業已於104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自訴人,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是其提起自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倪霈棻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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