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
參元,應徵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