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八四五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十七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加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 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