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五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沙
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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