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五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沙
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