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汶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違約金新臺幣54,091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