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514號聲請人 林岳 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441號准予假扣押在案,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