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詠銘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詠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