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405號聲明人 胡毓華 被繼承人 胡溪金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胡毓華應於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並簽名及蓋章(印文須與印鑑證明相同)。
二、提出聲請人胡毓華印鑑證明。
三、提出第二、三、四順序法定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亡歿者,應提出除戶謄本。
四、檢附空白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書各1紙。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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