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
林炎平 律師被告 翁財記 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英敏 被告 王志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09,400元【即桃園縣○○鄉○○○段○○○○○○○號土地價值28,109,400元(計算式:4,259×6,600=28,109,400),加計其上同段1042-1建號建物價值38,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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