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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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
102年度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鵬輔佐人即被告之子王奕晟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2年度偵字第136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117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2年度偵字第13659號」之記載,顯係「102年度偵字第11175號」之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姚念慈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