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4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訴字第204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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