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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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57號上訴人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185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2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