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35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縣豐原市三陽自辦市地重劃會、甲○○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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