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承彬律師被告甲○○被告丙○○
樓之7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江燕鴻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何世全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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