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張龍憲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林爽 等七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原審108年度重訴字第7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7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原審108年度重訴字第7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上訴後,本院以109年度重上字第58號受理),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據其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