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文凱上開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文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記載「於民國
107年7月25日晚間11時42分許」更正為「自民國107年7月25日晚間7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許止」。證據欄「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更正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惟明知酒後駕車無端增加用路人之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屢經政府對此大力宣導,詎被告仍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竟仍心存僥倖,執意駕車上路,對人車及自身安全造成之危害甚鉅,殊值非難;又本件被告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北檢檢察官)以107年度速偵字第23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詎被告未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8個月內(107年8月9日至
108年4月8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詎被告屆期仍未履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檢察官命被告履行之事項,經北檢檢察官以108年度撤緩字第144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情,有執行通知送達證書1份、公務電話紀錄1份(見107年度緩字第2332號卷第11頁、第15頁)、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 陳業商 、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字卷第6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以駕駛自用小客車之方式違犯刑律之犯罪手段、本次未肇生交通事故之犯罪情節,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11號被告趙文凱男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鎮○街○○號6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文凱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晚間11時42分許,在桃園市某鱉料理餐廳內,食用含有酒類料理湯3、4碗以上,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仍於同日晚間11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途經臺北市○○區○○○路○段與桂林路口,而為警攔查,並經其同意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趙文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酒精濃度測試單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既達每公升0.77毫克,已逾越法定之每公升0.25毫克,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檢察官王繼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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