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壹肆貳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壹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75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1月17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75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前淨重0.142公克,驗後淨重0.102公克)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5年10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6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