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66號
原 告 王基淋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 理人 林彥廷 律師
被 告 陳榮燒
黃正園 (即 陳火炎 之承當訴訟人)
陳振藤
兼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被 告 陳振成
張忠 和
呂景深
陳進順 (即 陳榮流 之繼承人)
陳進松 (即陳榮流之繼承人)
陳阿葉 (即陳榮流之繼承人)
兼上 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振艮 (即陳榮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是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