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董翰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6年7月14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6年11月1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鴻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東大興食品│土地銀行│106年6月30日│239,610元│FM0000000│董翰樺│││有限公司│東港分行│││││└───┴─────┴────┴──────┴─────┴─────┴───┘